注册协议
甲方作为网络支付服务技术提供商,同意为乙方提供网上外币银行卡支付结算技术服务。
乙方作为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同意在其业务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支付技术服务。
现经双方磋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为乙方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提供eecpay平台之国际信用卡(包括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及结算服务,并向乙方开通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技术服务。
1.2 国际信用卡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乙方使用eecpay平台之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及结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知悉上述风险的存在,并独立承担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1.3 使用eecpay平台之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服务的商户,在成为eecpay商户的同时,也成为国际信用卡组织:VISA、MASTER的注册客户,因此,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国际信用卡组织有权对其注册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在发现其注册客户的拒付交易构成风险时,暂停其注册客户的交易通道。乙方知悉上述风险的存在,并独立承担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1.4 乙方完全了解开通国际信用卡(包括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技术服务的全部风险因素,自愿开通此项服务,并承诺独自承担此服务所有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引发的责任。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负责eecpay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向乙方提供如下所述的各项服务功能:
A、系统接入、管理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商户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B、 网上支付技术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所需要的在线支付、结算及退款功能。通过eecpay平台实现网上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乙方;
C、 在线查询服务:甲方为乙方设立网上支付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2.1.2 甲方在工作时间内(8小时*5个工作日/每周)指定技术工程师为乙方服务,保证在乙方反映问题后二个小时内做出响应。
2.1.3 甲方负责受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eecpay平台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与其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之间因其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2.1.4 发生如下情况,甲方有权进行退款处理,把持卡人在乙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账户:
A、在乙方因业务变更、终止或联络方式变更而未按约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后在24小时内未得到回复;
B、对于交易存在严重争议而可能产生拒付风险或经甲方监控发现存在严重风险;
2.1.5 甲方承担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乙方交易信息通过eecpay平台安全传输系统出现问题的责任。
2.1.6 甲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结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和运行规定,并享有eecpay平台为入驻商户提供的各项服务。
2.2.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有关资质资料,包括eecpay通道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联系方式等。并独立承担因资质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2.2.3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乙方的联系方式。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联系方式作为乙方的联系方式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
2.2.4 乙方在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乙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并且在网站上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A.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传销、反动信息的;
H. 教唆犯罪的;
I. 利用网络手段从事洗钱活动的;
J.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K. 从事欺骗性活动的;
L. 侵犯第三方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专有权利、公共利益和隐私的;
M.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2.5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取、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2.2.6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技术平台管理系统,按照eecpay平台的结算流程,制定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
2.2.7 乙方发运实物给客户的,应当要求客户收到货物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留该收货单据。当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银行(银联)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上述收货单据。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2.8 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
2.2.9 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支付业务,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持卡人的卡信息,代替持卡人提交订单,乙方必须在乙方网站引导持卡人到甲方支付平台亲自提交订单。
2.2.10 乙方业务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相关信息变更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填写《商户信息或需求更改申请表》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2.11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号及商户管理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并承担因其商户号和用户名、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非乙方的域名或网站上使用同一商户号的支付接口。
2.2.12 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转交其它企业或网站使用。
2.2.13 乙方不得使用其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企业或网站提供支付技术服务。
2.2.14 乙方完全了解和知悉国际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及相关风险,并充分认识开通国际信用卡(包括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网上支付服务的风险。
2.2.15 乙方不得开展赌博、毒品、炸药、枪支弹药等国家或国际卡组织禁止交易物品的销售。
2.2.16 乙方须在乙方网站的支付页面(网上收银台)的显著位置嵌入甲方提供的LOGO图形联接,及甲方提供的甲方网站上的用户帮助页面的链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以下费用表支付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 VISA、MASTER
开户费
年服务费
手续费
备注:如遇银行调整手续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手续费做相应调整
开户费、年服务费需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手续费随乙方每笔成功交易结算时,由甲方在该笔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本合同服务期结束后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自动续约一年,续约免开户费,年服务费从交易中直接扣取。
第四条 保证金
4.1 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及返还
4.1.1 固定保证金: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固定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同时授权甲方在遭受风险损失时自行扣取。当保证金金额低于 元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固定保证金交纳方式乙方可选择 A 方式操作。留存在甲方账户中的固定保证金应至少存放 90 天。
A、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网上)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B、授权甲方从乙方正向交易款中扣除,如1个月内扣除不足的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
4.1.2 循环保证金:乙方每笔交易成功后,甲方按乙方成功交易额的 10 %提取循环保证金,在向乙方转账的同时将循环保证金留存至甲方账户中。
4.1.3 每次留存在甲方账户中的循环保证金应至少存放 180 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于180 天后的最近的结算转账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应返还的循环保证金扣除实际发生的拒付金额后,返还至约定的乙方的法定账户中。
4.1.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易量的变化以及风险程度的变化对上述保证金扣除金额及比例予以调整,如需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扣除。
4.1.5 在每个自然月内,当乙方累计拒付定单总金额超过累计成功交易额的1%时,甲方将于超过之日起,按乙方成功交易额的 20 %提取循环保证金。
4.1.6 在每个自然月内,当乙方累计拒付定单或总笔数/总金额超过累计成功交易额的2.0%时,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服务,同时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协议要求的全部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有权决定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解除本协议。在乙方的历史交易记录中,如果商户的拒付率(金额拒付率或笔数拒付率)达到或超过2%,甲方有权决定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4.1.7 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需乙方赔付事项的,甲方应首先从乙方未结转的正向交易款中扣除;正向交易款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扣留的循环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循环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固定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固定保证金仍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金额,乙方应同时根据本协议约定补足固定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
4.1.8 双方协议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在最后一笔应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到期前发生的拒付,仍需从留存在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甲方于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180天后返还(不计利息)至约定的乙方的法定账户中。
 
4.2 银行拒付和索回或追偿款项说明
4.2.1 银行拒付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操作惯例,国际卡收单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发卡银行已经支付持卡人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在持卡人认为交易有异议时,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的收单银行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对应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A、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B、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C、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D、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E、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F、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G、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H、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I、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J、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K、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4.2.2 款项索回或追偿
4.2.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或追偿相关款项。
(1)根据国际信用卡组织、收单行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对每单拒付,乙方承担处理费20美金;在一个自然月内,乙方累计拒付笔数超过国际信用卡成功交易累计笔数的1%,或者累计拒付定单总金额超过累计成功交易额的1%时,乙方承担每单拒付罚金100美金-200美金。若乙方发生该约定事项的风险交易,甲方将按约定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国际卡组织、银行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有权部门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追偿款项。
(4)当国际信用卡收单行及国际信用卡组织要求提供交易单据时,乙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单据,例如消费账单、授权书、收货证明等。如果乙方不配合拒不提供交易单据,国际信用卡收单行、国际信用卡组织有权关闭乙方国际信用卡支付接口,并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或追偿与此相关的款项。
4.2.2.2 索回或追偿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未结转交易款中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乙方提供冲账资料副本。若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未结转交易款不足以支付该款项,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同时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
4.2.2.3 证据保留和提供
为使乙方的利益在发生银行拒付并索回款项时得到有效的保护,乙方需保留与国际信用卡交易有关的一切证据。这些证据至少应包括订单号、购物者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及数字产品E-MAIL签收回复等。使用VISA信用卡交易的信息应保留至少12个月,使用MasterCard信用卡交易的信息应保留至少18个月。
 
第五条 结算和退款
5.1 结算依据
eecpay平台订单结算的依据是银行提供的扣款成功清单和eecpay平台提供的结算审核通过表和划款明细表。
结算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银行的现钞买入价为标准。
5.2 结算方式
甲方以支票(或网上)转账的方式将交易款划转到乙方提供的法定帐户中。若乙方账户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填写《商户信息或需求更改申请表》,甲方按申请表约定时间变更乙方转账帐户,否则,乙方将独自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3 结算周期
5.3.1甲方在接到银行扣款成功信息清单后进行结算审核并制作划款明细表,并据此在乙方可结转金额达到约定标准后通过银行转账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如果日后乙方收款账户有变动,请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2 商户可结转金额标准为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 5000元),如乙方未达到可结转金额标准,滚动到下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如乙方未达到可结转金额标准,但可结转金额大于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经乙方申请,并承担银行转账手续费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
5.3.3 结算审核期:由于国际卡交易具有180天拒付期的特殊性,根据国际惯例、行业惯例,甲方将对每个结算周期内的交易进行审核,根据信用卡交易国际惯例,首次结算时间从第一笔交易发生至少满足一个账单日为15天,前 3 个月的结算审核时间为 45 天,未通过审核的,视情况3到6个月后结算。 3 个月后,甲方根据甲方独立对乙方的评估结果而调整审核时间,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结算审核时间为 30 天。
5.3.4 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期间,甲方将对乙方的所有成功交易订单进行抽查审核是否妥投。甲方根据“甲方独立对乙方的评估情况”调整需达到的抽查率和通过率标准。
5.3.5当乙方交易突然中断且未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信用卡交易特点考察风险并延迟对乙方的结算,风险控制期不短于6个月。
5.3.6当乙方的交易上下波动过大(超过30%)且未提前通知甲方或未能给出合理的原因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信用卡交易特点考察并延迟或暂停对乙方的结算。
5.3.7当乙方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下波动超过30%),甲方有权力调整乙方的保证金比例。
5.4 退款
5.4.1 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乙方选择 B 方式进行退款操作。
A、乙方自行解决
B、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完成退款操作
5.4.2 乙方选择A方式进行退款操作时乙方应自行解决需做退款处理的订单,并承担全部责任。
5.4.3 乙方选择B方式进行退款操作的,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的未结转款项中扣除应退款金额,未结转金额不足的,甲方通知乙方予以补足;乙方未在通知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放弃处理此次退款申请。
5.4.4 甲方不向乙方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向乙方退还交易过程中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5.4.5 由于银行系统和退款时效性限制或因消费者销户等原因造成的一些订单的退款请求无法在线执行的,对于此类订单的退款由乙方自行解决。
 
 
甲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甲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甲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 保密义务
双方在合作期内获得的信息及本合同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和服务年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任何一方均应当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仅为本合作之目的使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本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
8.2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还应包括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此情形包括不限于黑客恶意攻击,现有正常安全手段无法预防的计算机病毒侵入及发作,大规模新型病毒的爆发,因电信运营商问题导致网络中断服务器不可访问等。
8.3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并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的效力在该等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时止。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未按约定按时交纳接口程序费和年服务费的,甲方有权暂不为乙方转账,并有权从未结转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未结转款项不足的,乙方应予以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9.3 因乙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甲方不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开户费及年服务费。
9.4 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0.1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解除,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交纳接口程序费和年服务费及保证金的;
C、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D、甲方根据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司)的高风险通知或关闭商户通知,在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10.2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解除,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A、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甲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0.3 协议解除后,根据信用卡交易国际惯例,甲方可以保留乙方一个月平均的交易额满6个月之后随交易保证金一同返还或6个月之内分次返还。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
11.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涉及权利放弃等事宜必须出具书面信函。
11.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1.3 后继立法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而导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无效或无法实施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的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一方可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3 涉及国际信用卡的争议均应按银行或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乙方的订单交易数据在eecpay平台上保留半年,半年以上的数据查询可与甲方客服人员联系。
13.2 eecpay平台结算系统按照每笔订单金额计算手续费,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的微小差异。
13.3 当甲方以传真方式向乙方确认有关业务时,乙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传真回复。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联系业务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按约定提前终止的,最后一笔保证金的返还仍根据本协约约定执行,在最后一笔应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到期前发生的拒付,仍从留存在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13.5 乙方在发送消费者所购买的货品后,须在甲方所提供的交易管理后台上,上传发货单图片或按照定单信息录入相应的包裹单号,如乙方没有填写包裹单号,或包裹没有妥投到收货人地址,甲方对该笔订单将不予结算;乙方故意填写虚假信息骗取甲方转款的,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该笔订单金额5倍的处罚金,并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账户中的未结转款项或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能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
13.7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